游走韩国,锦囊妙“记”-游记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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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置信息使用条约

第1项 (目的)
本条约是游记网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”公司”)提供的各种服务, 以及相关公司和个人位置信息管理, 义务, 以及责任等事项, 其他需要的内容,以及备注的内容事项.
第2项 (条约的准则)
本条约没有明示的内容对于位置的信息介绍,保护等相关法律,以及信息通信网使用条约, 以及关于使用信息,信息保护的使用条约, 以及个人信息保护,同意公司决定的条约等.
第3项 (服务的内容和费用)
① 公司直接收集位置信息, 或通过卫星移动定位系统获得位置信息, 将在以下的基准内提供服务
  1. 1. GEO Tagging服务:上传文字和发表评论是,当时的位置信息同时被移动设备收录,位置信息和上传内容共同被保存。
  2. 2. 使用当前位置进行搜索的结果提供服务:信息搜索时产生的个人位置信息或提供周边搜索结果(周边好吃店,周边商店等)。
  3. 3. 使用当前位置进行搜索朋友和交朋友的活动:使用当前位置查找朋友,或者推荐朋友时(以后服务内容)。
  4. 4. 交换联络方式时:使用当前位置和朋友交换联络方式时。(以后服务内容)
② 第1项使用位置服务的使用费用是免费的.
第4项 (位置信息收集方法)
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手机个人位置信息
  1. ① 使用手机网络服务,根据Cell ID的方式对实时收集位置信息介绍。
  2. ② GPS内部决定贵的内容,通过使用网络接触GPS是登陆位置信息。
  3. ③ 使用WI-FI时,专用网络服务可以收集到WI-FI中的位置信息。
第5项 (个人位置信息管理)
  1. ① 个人位置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,在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内,以收集信息和提供服务为目的,得到提供的人的事前同意。
  2. ② 个人位置信息的主体个人信息的手机•使用•提供的同意,对已全部或一部内容的同意。
  3. ③ 个人位置信息的主体是无法要求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终止服务。以上情况时,公司将拒绝要求或提供其他技术方面的方法。
  4. ④ 个人位置信息是公司在要求以下信息时,有可能根据当日情况发生误差,
    1. 1. 个人位置信息为主的信息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事实进行确定。
    2. 2. 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,以及相关法规。
  5. ⑤ 公司同意个人位置信息收集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。对于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位置信息的内容进行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服务,但是同意一部分内容时,撤回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个人信息和位置信息的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确定信息。
第6项 (法律代理人权利)
  1. ① 公司对于未满14岁的儿童的个人信息收集•使用•提供时,需要获得未满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同意。
  2. ② 未满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,在同意个人信息收集•使用•提供时,可以进行保留同意权,撤回同意权,以及终止协议权等权利。
第7项 (保留关于使用位置信息•提供事实确定资料的证据,及保留时间)
公司根据“个人位置信息使用•保护”相关法律第16条第2行,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确定资料,通过位置信息系统自动保存,并保存一年以上。
第8项 (服务的变更和终止)
  1. ① 公司根据位置信息政策变更等,法律政策的阻碍等原因,可能会对服务的全部或服务的一部分进行终止或变更
  2. ② 根据第一项服务终止的情况,需要提前在网络等地方进行公告通知。
第9项 (提供给他人个人位置信息时,当时通知)
  1. ① 公司不可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他人,如需提供时,提供的目的等提前告知本人。
  2. ② 公司提供给指定他人个人位置信息时,需要通过装置收集当时的记录信息,以及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对方的提供人,提供时间,提供目的等,都需要及时通知个人。
  3. ③ 但,以下情况需要通过电子通信,邮件等其他手段,提前通知个人。
    1. 1.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装置没有储存文字,声音,或影像时。
    2. 2. 通过通信装置收集个人位置信息时,需要提前提供电子邮箱或得授权。
第10项 (损害补偿)
公司根据对于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第15项内26条内容,在违反法律法规时,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对个人的补偿。如果没有公司过失的立正将无法负责。
第11项 (“会员”的义务)
公司因为个人位置信息产生纷争时,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协议,如果不能协商时,申请放松通信委员会再判断。
第12项 (提供“服务”等)
公司的商标,地址,电话等联系方式
商标:游记网股份有限公司
地址:首尔市中区退溪路213号日红大楼608号
电话:02-737-0484
第附录
本条约从2014年1月1日期适用